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尤某在任职于广州某环境监理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私利,在明知自己和公司均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冒用公司名义,与某康复医院、某康医院、某博爱医院分别签订了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合同,并以个人账户收取三医院合同款共计十二万元。同年11月,尤某从公司离职,既未向公司交代此私签合同之事,也未将款项上交公司。离职后,尤某在已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未向三医院说明实情也未退款,而是将款项用于个人风险投资及日常消费。经三医院多次催告无果后,于2022年6月报案。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被害单位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尤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彻底、稳定,依法可以大幅度从宽处理。
2、 被告人尤某已全额退赔全部赃款并主动预缴罚金,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已得到实质性的修复。
3、被告人尤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再犯危险性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预交罚金等从宽情节,能否足以对其适用缓刑?
2、如何综合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确定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
六、判决结果
1、被告人尤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尤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依法返还各被害人。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人冒用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预缴罚金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无再犯罪危险,故最终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此判决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对于真诚悔罪、积极弥补损失的被告人,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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