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害人:傅某某
二、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广州某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广州某商业中心的运营管理权,后与孙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广州某杰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该商业中心的具体招商运营工作,孙某某系公司股东并负责商铺招商。2020年4月12日,孙某某在未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虚构该公司拥有商业中心内停车场、洗车场等项目的经营权,与被害人傅某某签订《合作协议》,诱使傅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至28日期间,分三笔将30万元款项转入孙某某及其亲属的个人账户。孙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10月,傅某某至广州某杰运营有限公司核实后发现被骗。2022年6月,双方补签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的《承包合同》。2023年8月9日,孙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傅某某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2、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3、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还30万元,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
5、家中有四个孩子需要抚养,希望法庭酌情考虑。
五、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人孙某某所具有的多个从宽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是否足以支撑对其适用缓刑?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
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在项目运营公司中的股东和招商负责人身份,骗取合同相对方的信任,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以实刑。然而,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精神。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消除社会危害、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一系列因素,最终对其适用缓刑,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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