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跨境电商企业应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全额追回货款及违约金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跨境电商公司(出口方)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原告方代理)
被告?:美国某贸易公司(进口方,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原、被告签订《电子产品出口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80万美元?的蓝牙耳机,适用国际贸易术语?FOB广州?,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7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原告依约发货并提交全套单据,但被告以“美国海关扣押货物”为由拒付尾款56万美元。原告委托林智敏律师起诉被告境内分支机构追偿。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尾款56万美元(按起诉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2万美元(合同总价20%);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系因“出口申报材料瑕疵”,属不可抗力,可免责;
2、声称境内分支机构未参与合同签署,不应承担责任;
3、认为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请求调减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案件争议焦点?
1、美国海关扣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被告境内分支机构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3、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是否合理?
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货款尾款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86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
2、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美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80%。
法院观点?
1、不可抗力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美国海关扣货系因被告未提供符合要求的?FCC认证文件?(合同明确约定由进口方负责),属被告自身过错,不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分支机构作为合同实际履行主体,曾多次以自身名义与原告沟通验货事宜,视为追认合同权利义务。
2、违约金调整规则?:
原告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约人民币20万元),但法院综合考虑国际贸易交易风险,将违约金调整为合同总价10%。
案件总结?
1、跨境合同中须明确划分?进出口资质义务?(如FCC/FDA认证责任方);
2、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优先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被告分支机构注册地法院);
3、涉及境外主体时,要求其境内关联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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