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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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跨境电商企业应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全额追回货款及违约金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0次举报
2025-04-18

【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跨境电商企业应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全额追回货款及违约金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跨境电商公司(出口方)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原告方代理)

被告?:美国某贸易公司(进口方,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原、被告签订《电子产品出口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80万美元?的蓝牙耳机,适用国际贸易术语?FOB广州?,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7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原告依约发货并提交全套单据,但被告以“美国海关扣押货物”为由拒付尾款56万美元。原告委托林智敏律师起诉被告境内分支机构追偿。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尾款56万美元(按起诉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2万美元(合同总价20%);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系因“出口申报材料瑕疵”,属不可抗力,可免责;

2、声称境内分支机构未参与合同签署,不应承担责任;

3、认为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请求调减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案件争议焦点?

1、美国海关扣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被告境内分支机构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3、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是否合理?

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货款尾款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86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

2、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美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80%。

法院观点?

1、不可抗力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美国海关扣货系因被告未提供符合要求的?FCC认证文件?(合同明确约定由进口方负责),属被告自身过错,不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分支机构作为合同实际履行主体,曾多次以自身名义与原告沟通验货事宜,视为追认合同权利义务。

2、违约金调整规则?:

原告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约人民币20万元),但法院综合考虑国际贸易交易风险,将违约金调整为合同总价10%。

案件总结?

1、跨境合同中须明确划分?进出口资质义务?(如FCC/FDA认证责任方);

2、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优先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被告分支机构注册地法院);

3、涉及境外主体时,要求其境内关联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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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