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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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某生物科技公司原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成功追讨货款460万元并获赔违约金6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0次举报
2025-04-18

【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某生物科技公司原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成功追讨货款460万元并获赔违约金68万元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某食品加工企业(采购方)

被告(上诉人)?:佛山某生物科技公司(供应商)

代理律师:林智敏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原被告签订《胶原蛋白原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医用级胶原蛋白粉20吨,单价28万元/吨,总价560万元,付款条件为“货到抽样送SGS检测合格后付款”。原告收货后以“羟脯氨酸含量仅8.2%(合同要求≥10%)”为由拒付货款,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及赔偿生产线停工损失180万元。被告抗辩称原告单方送检程序违规,且检测样本未按《GB 6783-2018》标准保存,提交第三方复检报告证明含量达标(10.3%)。

原告诉讼请求?

解除《胶原蛋白原料采购合同》;

判令被告取回货物并返还预付款100万元;

赔偿生产线停工损失180万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提交原料生产批次《检验合格证》及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货物初始质量合格,揭露原告送检前未通知被告参与抽样,违反合同第7.3条“双方共同封样”条款;

2、提供原告设备维修记录及员工证言,证明生产线停工系设备故障所致;

3、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60万元及违约金(按日0.1%计算,暂计82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1、单方送检结果能否作为质量认定依据?

2、生产线停工损失与原料质量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

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支持被告反诉主张?,判令原告支付货款460万元及违约金68万元(;

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院核心观点?

1、质量争议程序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621条,买方未在约定检验期内书面通知瑕疵视为质量合格。原告超48小时未提出异议,且单方送检程序违反合同约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

2、损失赔偿举证责任?:

原告未提交《生产排期表》与《原料使用记录》的关联证据,无法证明停工与原料质量的直接因果关系(引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

3、违约金裁量权?:

结合原告恶意拖欠货款事实,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将违约金从日0.1%降至LPR四倍(年利率24%)。

案件总结?

本案系供应链领域“质量检测程序+损失因果关系”双重争议的典型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团队制胜策略包括:

1、调取原料进口报关单及海关抽检报告,锁定货物入境时质量合格;

2、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对封存样本重新检测,推翻原告单方检测结论;

3、援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312条,论证医用原料检测样本需-20℃恒温保存的强制性要求(原告样本常温存放超72小时);

4、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6783-2018,明确羟脯氨酸含量检测的取样比例及复检规则;

5、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封存原告生产线使用记录,揭露其隐瞒设备故障事实;

6、当庭演示原料生产流程三维动画,直观说明被告生产工艺合规性。

企业采购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双方共同抽样”“检测异议期”“样本保存条件”等条款;

建议选择争议检测机构名录,避免单方送检程序瑕疵。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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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