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驳回原告2300万元工期违约金索赔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
被告?:深圳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
代理律师?:林智敏(被告方代理律师)
第三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设计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原被告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以“总价3.2亿元”承建原告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工期730天。合同约定“若因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0.1%支付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原告先后12次变更外立面设计(增加玻璃幕墙面积35%),且迟延88天提供地下管线迁移条件。被告于2024年3月报验竣工(较合同约定晚149天),原告以工期违约为由拒付尾款4800万元,并索赔违约金2300万元(计算至起诉日)。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期违约金2300万元;
2、抵扣工程尾款后被告需补付1820万元;
3、承担工程质量整改费用300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意见
1、原告设计变更导致钢结构深化设计周期增加112天(提交设计院《变更影响评估报告》);地下管线迁移延误触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5.1条“发包人原因工期顺延”。
2、原告主张的日0.1%违约金标准(年化36.5%)远超实际损失,违反《民法典》第585条;提交监理日志证明原告故意拖延验收(竣工后63天未组织验收)。
3、工程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所谓“质量问题”系原告为拒付尾款虚构。
案件争议焦点?
1、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2、合同约定的日0.1%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
3、原告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全部违约金诉求?;
2、判令原告支付工程尾款48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LPR计算)?;
3、被告仅需承担38天工期违约责任(违约金123万元)?;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80%。
法院核心观点?
1、工期责任划分?:
设计变更导致的112天延误属原告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地下管线迁移延误88天计入合理顺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2、违约金司法裁量?:
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参照被告施工利润率(经司法审计为6.2%),将违约金调整为日0.02%(年化7.3%)。
3、质量责任认定?:
工程已通过五方验收,原告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且未通知被告到场,不予采信。
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建设工程领域少见的被告方全面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通过三重策略逆转局面:
1、申请法院调取规划局存档的12版报建图纸,通过BIM模型对比证明设计变更量级;委托造价协会出具《设计变更对工期影响专项鉴定》(鉴定号:GDZA-2025-JD008)。
2、援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2.3条,主张“逾期验收视为工程合格”;引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1条,否定“格式条款违约金”刚性效力。
3、对原告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尾款及停工损失700万元;申请对原告财务总监进行证据调查,调取内部邮件证明其“以索赔违约金对冲资金压力”的真实动机。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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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