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小辉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海,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三亚市,无业,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婷婷,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刘小辉,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董某海犯买卖枪支罪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琼027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董永海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对被告人董某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书。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