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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不达标,法院判决消费者不需为未达标部分付费

发布者:刘倩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56人看过


卧室、卫生间供热没达标准,居民由此拒交供热费,供热公司起诉到法院追讨并要求支付滞纳金。近日,法院终审判决居民可拒绝支付未达供热标准的两间房屋热费及滞纳金。

黑龙江省泰来县居民李女士居住在泰来县泰来镇镇人民医院综合楼,2019年供热期间,她家北卧室(8.68平方米)和卫生间(3.19平方米)温度一直没有达到黑龙江省住宅供热最低18度的标准,仅有16度。李女士多次找供热公司泰来九洲广惠公共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协商解决,九洲公司上门给暖气做排气处理,但没有起到作用,供热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李女士要求上门测量温度,对方称没有时间。李女士认为,九洲公司没有提供合格的供热服务,消费者有理由拒绝缴纳热费,她就没有按期缴纳热费。九洲公司将李女士告到泰来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全额支付2019年的2085.20元供热费及400元滞纳金。 

泰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李女士提供的她与称九洲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话记录和自己的测温记录,证实其住宅楼的北卧室和卫生间温度仅有16度,由于温度未达标,多次找供热公司进行协商,但这两个房间的温度始终没有达到合理的供热温度。法庭上,李女士承认其住宅楼的客厅和南卧室温度达到正常温度,同意给付1000元供热费,但不同意全额交纳热费,也不同意支付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供热合同,但在2019九洲广惠公司实际已经为李女士提供热能的情况下,李女士应当履行给付九洲公司供热费的义务。但李女士住宅楼的北卧室和卫生间的温度未达到合适的温度,无义务承担缴纳供热费的义务,因此九洲公司要求李女士给付2019年的供热费的请求不应全部支持。李女士不应承担其居住的北卧室和卫生间的供热费用,应在全部供热费中减去这一部分的供热费用。双方并没有签订供热合同,对滞纳金也没有相关的约定,故对九洲公司要求李女士给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泰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只向九洲广公司支付2019年的供热费1776.58元。

九洲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九洲公司为李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居民提供冬季供热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随着城市采暖市场化进程改革,“谁用热,谁付款”已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双方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供热人按照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供热,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双方之间的约定及时交付供热费。此纠纷中,因李女士居住房屋的北卧室和卫生间供热没有达到合格的温度,一审判决李女士给付供热费时将北卧室和卫生间应交数额予以扣除并无不当。而在一审审理期间,李女士提供测温图片以及因温度不合格多次联系九洲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能够证实其家北卧室及卫生间温度不合格。

关于滞纳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双方未签订供热合同,双方对滞纳金未有约定,且李女士系因屋内存在温度不合格的情况未交供热费,并非无故不交纳供热费,故对于九洲公司要求李女士给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11月30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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