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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郭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2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何X、郭X因与被上诉人邹XX、邹XX、原审第三人佛山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2018)粤06民终7885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作出(2018)粤06民终7935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该案已审结,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2月12日,何X、郭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邹XX、邹XX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邹XX、邹XX支付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合同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2月6日为8085元)。一审法院经审查,以涉讼房屋及车位因邹XX、邹XX的个人纠纷被查封,不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为由,驳回何X、郭X继续履行涉讼合同及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请。何X、郭X对前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另查明,2018年3月28日,邹XX以邹XX、邹XX为被告提起确权之诉【案号:(2018)粤0605民初4701号】,诉请确认邹XX为涉讼房屋及车位的共有人并享有五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并请求将上述份额登记至邹XX名下。一审法院经审查,支持了邹XX的诉请。邹XX、邹XX不服前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8)粤06民终78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中,何X、郭X明确表示,若涉讼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没收定金,邹XX和邹XX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损失、中介费等费用。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以及邹XX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涉讼房屋及车位,涉讼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何X、郭X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但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因二审中出现的新事实而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X、郭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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