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蒲波受贿一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蒲波利用担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及中共德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重组、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和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8年至2018年,蒲波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6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蒲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蒲波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江苏省、南京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蒲波受贿案,对被告人蒲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蒲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蒲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蒲波利用担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中共德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重组、工程承揽、项目开发、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8年至2018年,蒲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6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蒲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