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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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波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

发布者:朱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公安国安 |4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X波从未参加过以罗X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充当罗X升以及以罗X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金主”,也未参与过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任何一项违法犯罪活动,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无领导或者管理关系,罗X波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罗X波无参加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主观方面并不知晓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也没有领导或者管理的关系。

X波到案之前一直从事印刷生意,收入稳定,从未通过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任何不法利益。罗X波也因为忙于经营公司的缘故平时很少回村里,即便是在担任村第X社社长期间,也只是在需要召开社员会议时才会临时回到村里。对于以罗X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罗X波从未参与过该组织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二、(一)1.关于组织特征:……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其中,“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提,而罗X波并不知晓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对于该组织内部人员等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至于该组织实施的各项违法犯罪活动也并不了解,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确定没有任何领导或者被领导,管理或者被管理的关系

(二)XX中转站的建设是罗X波与罗X升、罗X升等人之间的私人行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关系

建设涉案XX中转站是罗X升、罗X升、罗X财、罗X东等人的个人行为,所有土地都是经村民表决后高价、有偿租赁而来,非借助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该组织的任何成员的暴力威胁,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关系。罗X波入股XX中转站不能视为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助,其没有资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只是意在牟利的一般投资行为,无犯罪之故意。

(三)关于村第X社XX楼工程的发包,最终确定由罗X涛、罗X河(“XX仔”)、冯X钊(绰号“X古”)承建是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的,给予他们提成也是被迫的,并非是罗X波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助,罗灿X波从中没有任何收益,还垫了3.45万元。就此事,罗X波也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受害者。

村第X社瓦窑楼工程的发包是“XX仔”等人找到罗X波,要求承建该工程,罗X波顾忌到他们是出来混的,觉得惹不起,就让他们做方案报社员大会,最终由社员大会决定由他们承建。工程完工后,在进行工程款最终结算时,总共剩余11万元工程款,因为后续加入了罗X祥、罗X成、罗X明,工程款分成四份,每份2.75万元,罗X祥、罗X成、罗X明每人占一份,罗X涛、“XX仔”、冯X钊(绰号“X古”)三人占一份。最终,罗X祥、罗X成、罗X明每人分得2.75万元万元,原本剩余的2.75万元算作罗X涛、“XX仔”、冯X钊(绰号“X古”)三人的份,但“XX仔”硬要5万元,罗X涛还索要1.2万元交通补贴,罗X波顾忌到他们是出来混的,被迫按照他们的要求付了钱,超出总数11万元的部分都是自己垫的,共垫了6.2-2.75=3.45万元。就这件事,罗X波也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在非法占用农用地这宗犯罪事实中,被告人X波没有犯意,且未实际实施任何非法占用行为,并不不构成犯罪的即便涉案事实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罗X波在整个涉案事实中仍属于犯罪作用最少、主管恶性小的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宗犯罪事实中,罗X波从未参与该组织实施的任何一项犯罪,与该组织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甚至在“XX楼”这个项目中还迫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某些成员的压力损失了3万多元,罗X波是确定不构成该宗犯罪的。恳请法院秉持公正,依法对罗X波作出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

   判决结果:二十七、罗X波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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