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是领先的房地产O2O整合服务平台,服务于新房、二手房和家居三大领域,业务包括电子商务、在线广告和二手房挂牌服务等,为房地产全业态提供先进的O2O营销服务体系。原告的拥有的某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擅自在店招、装潢、广告牌、名片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依法提起诉讼,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是领先的房地产O2O整合服务平台,服务于新房、二手房和家居三大领域,业务包括电子商务、在线广告和二手房挂牌服务等,为房地产全业态提供先进的O2O营销服务体系。原告的拥有的某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擅自在店招、装潢、广告牌、名片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依法提起诉讼,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