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与李某是同事、朋友关系,2018年1月被告以其从事汽车金融业务可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以原告名义在“宜x”与“恒x”两家公司贷款共计205885.83元,并承诺由被告李某自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每月的5号和10号分别还款5645.49元和4192元,共分36期还清。被告李某承诺一年给付原告17000元的利息。2018年1月5日和21日被告李某转账给原告17000元利息。2018年7月,被告李某告知原告该笔款项是被告刘某某使用的,并且让原告与被告刘某某补签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对剩余的总还款期数、金额以及每一期的还款时间、金额都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第五条还明确约定:“借款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还款,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资金,出借人有权限期追回全部借款,乙方承担全部损失。”二被告共按期还款6次后就终止了还款,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二人均拒绝还款。后由于利息过高,原告自己还清了剩余欠款。原告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原告的银行卡为被告李某占有和支配,被告李某事先并未告知借款为被告刘某某使用的情况导致原告认为借款人为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明知原告王某的认知而未及时向眼高说明真实情况,被告李某实际给付原告利息17000元的行为足以认定被告李某为共同借款人,与被告刘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否则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亦不公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07891.07元,并自2019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王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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