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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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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

发布者:徐计娇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774人看过

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要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的法定程序

 

近年来,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占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很大比例。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婚姻关系、财产以及债权债务,还涉及双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等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况且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双方父母会主动参与到案件当中,甚至会引起双方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媒体关注。因此,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关系到律师甚至法官的办案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离婚案件争议的内容及调解的可能性

(一)离婚案件的争议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是否同意离婚;

2、财产如何分割(包括债务如何承担);

3、子女如何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支付。

(二)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1、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出于对感情和家庭的挽留,则该案件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就不大,律师调解的作用也不会明显的;

2、若一方只是出于想多要财产或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而不同意离婚的案件,通过律师的调解而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3、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无孩子或对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争议的,只是因为财产分割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通过律师的调解而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

调解是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否把握好该环节,既要有扎实的业务功底,更要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社会阅历和在工作中的主观悟性,遇到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不同问题有随机应变的能力,把握好火候,心中有数,不慌乱。因此,正确掌握调解方法,并运用相应技巧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十分必要的。

、离婚纠纷调解方式

(一)充分审查婚姻的状况

1、查明夫妻婚前感情基础,双方认识的方式以及交往的密切程度:

1)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相对牢固; 

2)经人介绍——容易受到家庭的影响;

3)父母包办——感情基础薄弱。

2、审查婚后的感情:

1)夫妻是否建立了婚后感情

2)以分居状况来判断夫妻感情。

3、审查离婚的原因:

1)什么时候什么原因导致夫妻发生矛盾;

2)夫妻感情受到伤害的程度。

通过审查,判断是否可能和好,应当让当事人冷静,让他们自己考虑离还是不离。

(二)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调解方式

1、婚前未建立感情,婚后经常发生矛盾的,以调解离婚为主,争取女方退还彩礼。

2、婚后感情较好,因琐事产生矛盾离婚的,从双方已建立起来的感情为切入点,促进和好。

3、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离婚的,首先查清有无第三者事实,结合双方心理态度调解离婚或和好。

4、因一方不良恶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劝解恶习的危害,如不能悔改,则劝解离婚。

 

、财产分割调解方式

(一)确定夫妻财产范围为前提

1、确认双方之间有无财产约定;

2、依据法定确认夫妻财产。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1、原则:

(1)约定财产分割原则

(2)法定财产分割原则

2、方法:

实物分割

价格补偿

变卖分割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子女抚养调解方式

在子女和谁共同生活的问题上,要从子女的经济生活保障、教育培养和与父母之间的感情程度及子女性别等多方面考虑,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最大限度的降低离婚给子女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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