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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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怎样的登记制度?

发布者:张裕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265人看过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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