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确实促成一定数量的卖淫嫖娼人员达成交易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在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在我国刑法总则、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均有体现,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