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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如何认定,保险官司为何一直拒赔?

发布者:陈磊|时间:2020年04月01日|18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

被告邓某在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时不慎将原告易X碰倒在地,并致其六级伤残,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邓某赔偿赔偿金等共计53万元。同时,被告邓某在被告保险官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但其车辆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事发前被告邓某一直通过货车进行拉货。现保险官司已被告邓某涉嫌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增加为由拒赔。被告邓某无奈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依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实务判例,对车辆营运的性质认定进行了详细阐释。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易X53万元,并向被告邓某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贰万元。被告邓某承担诉讼费13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一方面,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界限认定在先前的实务中缺乏明确依据,多数依据生活经验来判断。本律师也系多方查找,最终才在交通部门的答复中寻找到了较为明确的规章规定,这必须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另一方面,大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关注车辆性质,导致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导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特别是大部分司机在从事顺风车业务时并未注意到相关法律风险,应该据此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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