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磊|时间:2020年03月31日|10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上诉人宋X因驾驶车辆不慎与他人所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车辆发生毁损。货车所属的六安市某货运公司依法起诉上诉人宋X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和车辆停运损失。一审法院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上诉人宋X赔偿车辆停运损失。上诉人不服,依法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车辆维修损失和停运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车辆停运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基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约定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本律师认为: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足够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本律师经调查发现,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证据不足,因此重新制定了诉讼思路。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本人的上诉请求,改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建议:交通日益发达,车辆也越来越多。车主也愿意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但是因为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太强,条款太多,以及我国保险销售行业的混乱现状,绝大多数人员在购买保险时均未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导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本律师建议大家无论是购买何种保险,均应在认真审查后再签字确认。遇到专业问题无法解决,也可以向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