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X祝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川,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曹X珍与被告张X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华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国、被告张X祝、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曹X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175.43元;
(1)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张X祝垫付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820.89元;
(1)驳回原告曹X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