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对外宣称有渠道可以办理岗位入职,请托,收取被害人大额办事费用,后将部分款项转交给我方当事人孙某某,由孙某某继续向下游中介转委托,希望通过层层关系完成岗位办理事宜。我方当事人孙某某对外亦表示可以完成该请托事项,收取涉案款项后,部分资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仅小部分资金交付下游中介。
因岗位始终无法办理完成,被害人要求全额退款未果后报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对我方当事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量刑。我方当事人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金额、主观恶性提出辩护意见。经威海张东梅律师辩护,法院调整认定犯罪数额,最终对当事人判处缓刑。
二、案件难点
1.转委托链条复杂,多层中介资金流转混乱:案件属于典型多层转手请托类诈骗,资金经过多轮中介流转、拆分、截留,公诉机关直接将上游收取的全部涉案金额认定为两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数额,若该指控成立,我方当事人量刑将达十年以上。
2.主观恶性辩护难度大:当事人客观上对外承诺能够办理岗位,收到钱款后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控方据此主张当事人主观恶性大,应当从重处罚。
3.虽认罪,但案件涉案总金额极高,想要争取缓刑难度极大,需要同时实现犯罪数额降低 + 完成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两个条件。
4.案件证据材料繁多,包含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多主体银行流水、多名证人证言,需要逐笔梳理资金流向,区分我方当事人实际占有金额与过手流转金额。
三、张东梅律师代理思路
1.厘清资金流向,主张贯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新界定犯罪数额本案属于层层转请托模式,两名被告人没有就全部涉案款项形成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我方辩护人重点提出:不能简单将上游全部收款作为我方当事人的犯罪数额,应当区分 “过手流转的款项” 与 “个人实际占有处置的款项”,仅将当事人实际截留、个人支配使用的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而非全部流转资金。
2.区分主观过错,降低主观恶性评价向法庭还原案件背景:当事人是轻信下游中介具有办事能力才承接业务,并非自始就蓄意诈骗;虽将部分钱款偿还个人旧债,但并非肆意挥霍;前期未及时退款,存在被下游中介持续欺骗、不断拖延的客观背景,请求法庭对主观恶性予以区别评价。
3.全力推动全额退赃,促成被害人谅解,夯实缓刑适用基础指导当事人家属筹措资金,把我方当事人实际占有的涉案款项全额退还给被害人,拿到被害人书面谅解书,将退赃、谅解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为争取缓刑创造关键条件。
4.充分认可认罪态度,结合坦白情节请求宽缓量刑当事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辩护人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多项情节,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辩护观点:
1.纠正公诉机关关于犯罪数额的指控,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将上游全部涉案金额计入我方当事人犯罪数额,仅以当事人实际占有处置金额作为诈骗犯罪数额认定。
2.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情节,综合全案情节,对我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实现缓刑的辩护结果。
3.对同案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同时判决继续追缴相应违法所得。
办案提示:刑事案件辩护不只是罪名辩护,犯罪数额辩护往往直接决定量刑档位,数额降下来,才有机会争取从轻、缓刑处理。
四、张东梅律师办案总结
1.多层转委托类诈骗案件,核心辩护关键点之一就是犯罪数额。不是所有经过手上流转过的钱,都算作本人的犯罪金额,辩护律师要重点梳理每一笔资金去向,区分 “代为转手支付出去的钱” 和 “自己截留占有使用的钱,运用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争取调低认定的犯罪数额,直接实现量刑降档。
2.诈骗类案件中,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是非常重要的从轻砝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完成退赔拿到谅解,会极大增加从轻、适用缓刑的概率。
3.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也不等于完全接受公诉机关全部指控,仍然可以针对犯罪数额、主观恶性等关键点提出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花钱托关系办理工作、编制、岗位的请托风险极高,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卷入刑事诈骗案件,不管是委托方还是中间中介,都要高度警惕该类业务风险。
张东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