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毅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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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毅律师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

发布者:贾毅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经济犯罪 |3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抗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xxx区,现住四川省成都xx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集资诈骗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毅,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7)川0104刑初4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贾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抗诉机关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在案鉴定意见,本案非法吸收的款项大部分均查实了去向,其中进600万元用于公司员工工资、购置资产、投资等,少部分转入与xx有关而与项目无关的账户上,故无法证明被告人xx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原审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已经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对xx量刑适当,故xx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及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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