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韩旭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事实
孙某驾驶车辆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发生接触,造成车辆损坏、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7700元、护理费9471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635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孙某、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相关书证及票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依法保护,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身体受伤,合理的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依法按责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准确、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查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36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2310元、护理费9471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900元。
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55416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护理费6840元、营养费950元后,余额4762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47626元;
2、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50元,此款由被告孙某全部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队已经达成和解。但当事人找到本律师后,律师查看相关资料和证据,认为此处交通事故,当事人完全没有责任,和解结果对当事人有失公平,所以指导和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本律师指导和整理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梳理案件的细节,找出其中的关键点;翻阅大量的相关案例,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为上庭审做充足的准备;最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追回应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