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 告:吴某
被 告:马某
原告代理律师:韩旭[天津中会诺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闲鱼电商平台上看到被告在出售一辆摩托车,经多番协商后双方以100000元价格成交,原告以微信转账形式向被告全额付款,被告虽将车辆通过物流递送给原告,但随车附带的过户手续却不齐全且出现漏检情况,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虽经与被告多次协商,其不予退款也不能补充交付符合过户要求的车辆手续,原告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应当解除,因而成诉。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5日,原告于“闲鱼”二手交易平台看到被告出售牌照为宁B×××××的哈雷戴维森二轮摩托车的信息,遂与被告进行洽谈购车,最终双方以100000元成交,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分多次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100000元。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自安能物流站点收到车辆及随车邮寄而来的档案袋(车号:宁BB0**警)。依原告自述,档案袋中存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限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强制保险标志一张、何某名下宁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一本、姚某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各一张、涉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一张、宁B×××××牌照(黄底黑色字)一个、用户手册一本(英文)。后原告前往其住所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能办理。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继续补充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辆档案材料,被告未予提供。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之间关于牌照为宁B×××××哈雷戴维森二轮摩托车的买卖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马某退还原告吴某购车款100000元,同时,原告吴某将上述车辆(车架号为1HD1LC318EC430915)及随车收到的上述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限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强制保险标志一张、何某名下宁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一本、姚某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各一张、涉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一张、宁B×××××牌照(黄底黑色字)一个、用户手册(英文)一本退还被告马某,退还车辆及材料过程中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原告吴某自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