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律师
曹林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海南-海口
1367333635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三亚、海口、琼海、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

咨询我
09:00-21:59

龚某与宋某1、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林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2日 1252人看过 举报

2021-08-1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龚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1

被告:宋某2

被告:高某

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扣除已支付的1383元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宋某2和宋某1是亲姐妹关系,宋某2与高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三被告因共同生意需要多次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计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宋某1银行账户交付借款共计272000元,其余78000元通过现金形式向宋某1交付。原告向三被告支付350000元借款后,被告宋某2、高某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签订了《私人抵押借款合同》,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期限一年,《私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月息二分,被告宋某2、高某以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77号院4号楼3单元22号的房产作抵押,约定如逾期未还本息,原告有权变卖其抵押物。三被告通过宋某1账户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全部利息,2019年支付的利息应为1383元(2019年5月8日,被告宋某1通过其账户向原告转账的20000元,应扣除货款5817元,其余1383元为2019年支付的利息),此后未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宋某1、宋某2、高某均未到庭应诉、质证、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宋某2与高某向原告龚某借款350000元,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浦发银行交易流水、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宋某2、高某交付借款,被告宋某2、高某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宋某2、高某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宋某2、高某尚欠原告龚某借款本息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还款记录,本院确认被告宋某2、高某已将2017年、2018年的利息偿还完毕,2019年已偿还7200元利息(包括2019年1月利息7000元和2月利息200元)。故被告宋某2、高某还应偿还原告龚某本金350000元及自2019年2月起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2019年2月的200元利息。关于原告提出2019年5月8日被告宋某1已支付的20000元款项应扣除宋某1购买原告货物应支付的5817元货款,2019年支付的利息应为1383元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载明向“客户宋某1”送货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信誉卡”显示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原告与宋某1微信记录显示双方沟通配货、送货等事宜的日期也是2019年5月16日,上述情况发生在2019年5月8日被告支付20000元之后,且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明确同意已支付的20000元款项应扣除货款,故原告提出的被告支付的20000元应扣除货款,2019年支付的利息应为1383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宋某1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原告称宋某2和宋某1是亲姐妹关系,因共同生意需要三被告向原告共同借款,宋某1系共同借款人,本院认为,虽然宋某1以其银行账户接收了借款,但宋某2、高某后来补签了借条和私人抵押借款合同,宋某1并未在案涉借条、私人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也未出具其他借款凭证,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某1系共同借款人,宋某1以其银行账户接收借款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行为,应视为宋某2、高某通过宋某1接收借款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宋某1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2、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应扣除2019年2月已支付的利息2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5元、保全费2550元,由被告宋某2、高某负担。

曹林律师,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任海南高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入行以来广受当事人好评!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房产买卖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高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法
海南高赞律师事务所
1460120********2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