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上述原告张某诉被告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6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永真、曹林,被告金某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起诉后被告归还了一部分款项,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64.1万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其中的一个朋友兰某委托我另一个朋友张某办理工作共计15万元,工作没有办好,有手机转账记录,原告对此知道,我们之间有微信聊天记录。借据时我本人所写,出借据的时候是原告说打一个总条,没有将款项15万元扣除。起诉后换了一部分,还剩641000元没有退。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取得原告交来的安排工作剩余费用64.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有权请求其退还,故被告应返还该款项64.1万元,原告的其他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64.1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45元,被告金某负担5105元。
曹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