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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要继承父母遗产需证明爷爷奶奶已死

发布者:郭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6人看过

近日,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向本所律师咨询,老人想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但是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公证员要求老人证明自己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去世!这样的要求已经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能力范围。我们暂且不论公证处的做法是否妥当,今天先从法律上先讨论一下为什么要开这样的证明?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因此,父母去世后,子女要继承父母遗产,必须要证明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的配偶”及“父母的父母(即祖/外祖父母)”已死亡,子女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才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事实上,对于这些的证明,公证处并不是“有意刁难”。因为根据我国《公证》及相关法规,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公证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这样的“奇葩”证明。

笔者提醒您:

1、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尤其是不动产)遇到类似情况无法开具证明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用调解书、判决书都可以直接过户,不用提交公证书。

2、为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最好要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对遗嘱公证保护公证双方的合法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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