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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万之争”看“独董”如何履职

发布者:郭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88人看过

7月3日晚间,万科董事会全票通过了“关于不同意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之后若监事会不能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宝能系”只能自行召开。不管这场斗争最终结果如何,都给我们留下许多教训,尤其是在独立董事履职方面。

一、什么是“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发端于美国。因为美国与英国公司法没有设立监事会,所以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监事会的职能。

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作用是什么

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范,独立董事职责主要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在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什么人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一般独立董事是由:行业专家、会计师、律师、院校教授、退休官员等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人等担任的。

一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四、独立董事如何履职?

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机构发挥作用。

现阶段独立董事并不承担公司决策职责。以万科引入深铁为例,万科拟通过发行新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发价格、战略转型等都不是独立董事要考虑的。独立董事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看门狗”,防止大股东利用其股权优势直接在董事会上通过或者否决某些议案,让中小股东失去表决权。

五、独立董事什么情况下要回避?

6月17日,在万科重组案的董事会议上,独立董事张利平对表决进行了回避。由于独立董事的回避,导致对于投票结果是否达到三分之二多数万科和华润各执一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第3.5.1 条以及万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地履行职责,若其受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个人的影响,导致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实行回避,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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