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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

发布者:郭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法 |1675人看过

一、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就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之相关的公司自治理念经过了一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也逐步确立起来。

公司自治的空间是相对的,它必须在公司法律划定的框架内进行。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公司章程一般是由股东(大)会制定的,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公司自治的空间随着法律管制的放松而扩大。新的公司法注重发挥公司章程自治,允许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代表人作出选择性的决定;相应减少公司章程中的绝对记载事项;给公司法以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合理确定公司法的规范结构。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公司治理应主要由公司自主决定,法律并不一般性地干预公司治理中的具体活动,但法律仍需要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等。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它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它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实现自治的重要手段之一。公司章程自治内容包括: 

(一)订立公司章程的自由

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也往往是公司的设立过程,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当然有权选择与谁订立公司章程,在达成最后合意前,当事人可以选择设立或不设立公司,也就可以选择签订或不签订公司章程。所以订立公司章程的自由是公司章程自治的首要含义。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由

由于公司的经营环境不断变化,为了适应经营活动需要,适时地修改公司章程也是章程自治的内容之一。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自由

公司章程的内容自由,这是指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股东通过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与经营活动的基本事项,如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解散事由以及清算办法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经营自由权和股东自治权主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必要绝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虽然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在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是否将该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自由,但对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却仍是由股东决定,如章程必须记载公司名称,但公司名称是由股东决定的,所以这仍属于公司章程的自治内容。新公司法的减少了章程中绝对记载事项的数量,有限责任公司从十一项减少到八项,股份有限公司从十三项减少到十二项。体现了公司通过章程自治的色彩,反映了公司章程逐步减少绝对记载事项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规定

  (一)公司经营范围的决定权交给了公司章程

  在第1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经营范围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公司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由章程决定,新《公司法》还权于公司章程              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代表人只能由法律限定于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经营的要求,还导致董事长的专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新《公司法》还权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章程决定,充分发挥公司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有利于公司适应日益复杂和频繁对外交往,有利于公司自治的真正实现。

  (三)给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利

  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给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利。

  (四)承认章程自治的规范优先于法律规定

  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承认了章程自治的规范优先于法律规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范围明显大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范围

在有限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的额度和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公司章程可以附加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公司章程可以另定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对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作出特别规定并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适用,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另行规定等等。在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仅可对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做出规定,其他投资人的出资问题则由公司法做出强制要求。

  (六)对于新引进的累积投票制,公司法实行了任意性规定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公司可以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设计

  《公司法》第16条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授权章程自由规定,既可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法》注意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允许公司章程在不违反禁止性法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公司内部事务或内部管理关系作出安排。这体现了公司可以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设计,体现了章程作为公司自治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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