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是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及《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的。
其中,“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故,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属于无房,符合住房补贴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