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康律师
刘良康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清远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5119922379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3:59)

咨询我
09:00-23:59

刘良康律师胜诉案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良康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3日 2895人看过 举报

2024-10-23

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案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朱xx委托刘良康律师代理,与被告郭xx就土地买卖合同的解除及款项返还问题进行了诉讼。

案件背景

-**原告**:朱xx

-**被告**:郭xx

-**代理律师**:刘良康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粤xxxx民初xxxx号

案件事实

2013年8月13日,原告朱xx与被告郭xx达成口头协议,购买位于xx二组路口的地皮,面积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9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款项,被告出具了收据。然而,被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理用地手续,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1.解除双方的土地买卖合同;

2.被告退还款项19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退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争议

被告郭xx辩称:

-原告未在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1年内行使,解除权已消灭;

-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原因;

-即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也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的合同解除权并未因时间流逝而消灭,因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迟延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办理用地手续,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合同关系仅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案外人梁xx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追加为被告。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朱xx与被告郭xx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

被告郭xx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朱xx返还购地款190,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用2050元由被告郭xx负担。

胜诉关键点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法院确认原告的合同解除权并未因时间流逝而消灭。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迟延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合同相对性**:法院确认合同关系仅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案外人梁xx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

结论

刘良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地为原告朱xx争取到了合同解除的权利,并确保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得到保护。这一胜诉案例展示了刘良康律师在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


  英德市的刘良康律师自2011年至2017年3月是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4月至今是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
1441820********5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