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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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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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琐事打架,对方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发布者:刘良康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8日 9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2014年4月,检察院指控被告包某庆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作罪轻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受害人包某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

首先,受害人包某财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用勾机将位于“棉地窝”地边的一条机耕路挖断造成被告及其家人无法到田里耕作而引起矛盾;

其次,受害人包某财在与包某立争吵的过程中利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辣椒水喷向被告包良庆等人的面部,挑起事端。受害人包某财私藏违禁品并纠集远在广州打工的包某溪参与打架显然是有预谋的。

再次,本案存在两次打架的过程,第一次是包某立被辣椒水喷到后用柴刀砍包贤财,包某财避开了,此时双方被村长包某武劝开,也就是说第一次打架未打成;第二次是由于包某财电话通知包某溪拿着柴刀到达案发现场,包某溪一到现场即推打包某立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而发生打架。

2、被告包某庆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包某庆及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包某财等人进行多次的协商,被告包某庆一直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这一点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可以证实,这也充分说明被告包某庆有悔罪表现,但由于受害人漫天要价,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直意见。

3、被告包某庆是初犯,认罪态较度好,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包某庆在受害人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而造成的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常小;同时被告包某庆属于初次犯罪,犯罪前没有前科,犯罪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认罪态度较好。

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减轻对被告包某庆的处罚,判处被告包某庆有期徒刑一年。

 


  英德市的刘良康律师自2011年至2017年3月是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4月至今是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