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于 2025 年 9 月 6 日进入本地一家餐饮店担任店员,主要负责门店外卖备货工作,劳动报酬按小时核算,薪资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形式发放。用工期间,餐饮店始终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5 年 12 月 25 日,当事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无事故责任,当事人据此主张本次事故构成工伤,但餐饮店对此拒不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祝晶晶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 2025 年 9 月 6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餐饮店提出抗辩,主张当事人并非单位员工,而是店内一名工作人员的个人临时雇佣人员,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以此拒绝承担相关用工责任。
二、办案过程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活动。
接受委托后,祝晶晶律师梳理全案细节,全面收集整理各类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薪资转账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等材料。针对对方主张的 “个人雇佣、仅为劳务关系” 这一核心抗辩观点,律师结合证据逐一进行辩驳:一方面,举证证明负责招聘、管理、发放薪资的人员属于餐饮店实际管理人员,其招录及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餐饮店承担;另一方面,结合考勤沟通记录、薪资结算流水、工作内容等事实,佐证当事人接受门店管理、从事的工作属于餐饮店主营业务范畴,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当事人兼职、工作时间灵活等异议,律师结合查明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明确此类情形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双方主体均符合法定用工及劳动者资格,当事人从事的工作是餐饮店正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当事人接受门店管理人员的指挥与管理,劳动报酬也按工作时长定期结算,双方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对方主张系个人雇佣、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最终仲裁裁决:确认当事人与该餐饮店在 2025 年 9 月 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明确,若任意一方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生效后,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