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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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评 |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旅游纠纷法律指南

发布者:蔡金旺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4日|分类:旅游 |1050人看过

近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引发不少有关“退团、解约退费”等旅游活动纠纷,粤法团队也接到了大量来自文旅行政部门、旅行社及游客(旅游者)的法律咨询。经粤法团队蔡金旺律师牵头组织研究,我们就该社会热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一、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可据此解除旅游服务合同?


就旅游行程中,若涉及行政部门已发布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通知的地区的(如武汉市,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出当日,武汉市文旅局已发布“暂停开展组团活动”通知),旅行社或旅游者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或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五条第二、三款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言,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1月22日消息,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当天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严格控制相关旅游活动的通知》和《关于暂停或取消人员聚集的文旅活动和文化演出的通知》,通知武汉全市旅行社(含外地在汉分支机构)从即日起到2月8日暂停服务网点经营活动,不再组团收客。原已组团的,1月30日以后出行的,一律取消;1月30日以前出团的,旅行社要主动妥善处理游客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止游客退团退费。


由此可知,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被纳入传染病后,相关部门已经公布对相关地区和人员的流动采取强制限制措施,发出了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开展的通知(尤其目前的武汉地区),已影响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因此,就旅游行程中涉及地区(如武汉市),行政部门已发布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通知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取消限制措施之前,无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对旅游服务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就旅游行程中涉及上述情形以外的地区(如武汉市以外的地区),现有情形并不影响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旅行社或旅游者均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旅游服务合同。


二、“退团、解约”而产生的“扣费、退费”问题,法定费用or必要费用



1、因旅游行程中涉及地区,已有相关行政部门发布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通知的,旅行社或旅游者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应依法在扣除法定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由此可知,不可抗力条款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免责条款,无论是依据一般法《民法总则》还是特别法《旅游法》,旅行社或旅游者以地区疫情、“旅游控令”等不可抗力为由解约、退团的,旅行社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扣除法定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法定费用包括“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2、因旅游行程中涉及地区,未有相关行政部门发布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通知的,不构成不可抗力,扣费、退费应区分“旅游者原因和旅行社原因”两种情形对待处理,具体如下:


(1)因旅游者原因退团、解约的,依据如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因旅游者单方意愿要求退团的,如旅行社已经收费的,可以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再退余款;如尚未收费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游客支付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该“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我们认为,应当是“必要、已实际发生之费用”,一般指旅游者提出退团时,旅行社已经实际发生(含后续必须支付)的费用。


(2)因旅行社原因退团、解约的,或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迫解除合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故,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解约、退团的,旅行社则需要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或由旅行社自行承担已发生的费用。


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旅游活动纠纷,我们建议各方尽量友好协商处理。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跟进处理旅游投诉,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对于旅游者或旅行社,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投诉机构,申请受理投诉或依法进行调解处理。


对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或调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处理或移交指定部门受理。立足法理,共情调处。调解不成的,依法引导各方诉诸司法裁判部门裁决。


最后,我们诚挚呼吁并建议:


旅游活动纠纷中的调解工作,仍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旅游服务合同具体条款约定、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实际,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进一步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经旅游途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根本立场出发,对纠纷双方释明法理、阐述现实情况,争取让纠纷双方在特殊时期、特殊环境面前,相互理解并顺利实现调解、和解。


立足法理,宽容以待,既要兼顾旅游市场交易活动的公平,也要考虑特殊时期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调和。毕竟,你我同身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的特殊时期,全国人民上下一心,患难与共、奋力应对,尤其是众多医护人员,取消春节休假、置生死度外,守护病患、共同抗击疫情,心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他们尚不顾“平安归来”与否,我们是否对“走出去”的旅行纠纷,多一点宽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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