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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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代理张某诉本溪市某水利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松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4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亮点

涉案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完全包含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利用专利侵权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

案件经过:
   原告于2013年2月7日申请了专利名称为“一种防冰机”,专利号为ZLXX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9月4日被授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明确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种防冰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减速机(1)、曲柄(2)、钢丝绳(3)及扰水板(4),其中钢丝绳(3)的两端分别与安装在减速机(1)输出轴上的两个曲柄(2)相连接,通过减速机(1)的带动往复运动;所述钢丝绳(3)上均布有多个扰水板(4),该扰水板(4)随钢丝绳(3)运动、扰动水面运动,防止水面结冰。

2017年12月8日,经国家专利局《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防冰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原告在正常销售过程中,发现被告生产原告的专利产品,并在两个水电站加以使用,两处水电站分别为C水电站和B水电站,共计两台。在此期间,原告曾在2017年11月20日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联系过被告的法定代表,明确告知其在使用专利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原告保存有聊天记录,而被告并没有理睬,原告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9年3月8日到被告水电站通过拍照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

法院认

张某系专利号为ZLXXXXXXX的“一种防冰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专利权的问题。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请求保护的范围是该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比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防腐木条而非扰水板,且增加的浮球并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其中,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在钢丝绳上安装的防腐木条,与原告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扰水板功能、效果相比,均系随钢丝绳运动、扰动水面运动、防止水面结冰、该设计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应特征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型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对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该技术手段的替换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应构成等同特征。关于被告认为添加了专利技术特征所没有的浮球,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除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外,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并不影响专利侵权的认定。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提交的产品订货合同书、收款收据、业务回单、现金支票存根等证据不足以明确其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合理利润,即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故本案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侵权方式、侵权产品对生产经营的作用、持续时间、侵权产品数量及委托加工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定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A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专利号为ZLXXXX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A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8万元;

三、被告A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为本案诉讼支出的代理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针对专利产品侵权诉讼,为了判断涉案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包含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诉讼中,需要讲两者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准确判断对应技术特征,理解技术特征之间的相同和等同,是分析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侵权赔偿上,赔偿顺位是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但在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侵权方式、侵权产品对生产经营的作用、持续时间、侵权产品数量等因素,酌情判定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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