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846个有效辩护案例,2026年度第23个有效辩护案例,非法经营罪第17个有效辩护案例。
王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争取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09月20日被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0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王某某获得了一定自由。
2、指控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68亿余元,个人获利1800 余万元,辩护人在法院开完第一次庭后介入争取到第二次开庭并为王某某争取到较轻的刑期。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通过其注册的 9 家商户对公账户转账及上游阮某某案处理)、许某某(未到案)、刘某某(未到案)等人绑定的非同名账户直接充值等方式入金某某联备付金账户 6806200862.5 元,利用某某联公司转至境外共计 6793842546.47 元,2023 年 06月至2024年09月,王某某提供的 18 家公司对公账户共计向朱某某提供的公司对公账户转账48820900 元,王某某除支付涉案相关人员好处费后个人获利 1800 余万元。
辩护人在法院开完第一次庭后争取到第二次开庭,开化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05月07日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判处的刑期相对较轻。
3、同案犯汪某某辩解退回100万元给王某某未予认定,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少认定100万元。
开化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某某辩解的100 万元的最终去向,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认定。综前,王某某非法获利至少 1800 万元。
王某某的辩护人择流刑辩团队聂昭洪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