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849个有效辩护案例,2026年度第26个有效辩护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13个有效辩护案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1个有效辩护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3个有效辩护案例。
杨述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一、原一审所判刑期相对较轻。
1、检察院指控杨某某涉嫌非囯家工作人员受贿3302万元,法院减少1923万就低认定为1379万元。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涉嫌非囯家工作人员受贿3302万元,安源区人民法院减少1923万就低认定为1379万元,法定刑从有期徒刑10年以上降低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下,安源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6年。
2、原一审检察院指控为个人犯罪,法院判决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则不需要对个人判处罚金。
杨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7份,发票金额14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亿余元,2024年03月04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2年,刑期也算是相对较轻。两罪并罚的刑期为15年。
二、原审上诉发回重审。
杨某某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24年03月04日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08月26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上诉发回重审后重罪辩护成轻罪,数罪并罚刑期从原审一审的有期徒刑15年降低到有期徒刑7年。
1、杨某某的原一审重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判12年)被变更指控为轻罪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为有期徒刑5年以下)。2025年06月24日,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将原一审重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起诉为轻罪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年以下法定刑)。
2、争取到认定杨某某构成自首。2026年05月14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有自首情节。
3、争取到了未判处罚金刑。(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
4、在受贿罪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争取到了法院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司法解释。
5、杨某某的相关财产未判决没收被允许等额追缴。
安源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杨某名下三处房产、孙某某名下一处房产,虽系杨某某出资购买,但无证据证实系用非法所得购买,故可以用于等额追缴;杨某某名下的某某市的房产、“深圳机场”股票,无证据证实系用非法所得购买,杨某某尾号某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资金,无证据证明系非法所得,不应没收,但可以用于等额追缴。
6、刑期从原来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5年减轻到数罪并罚为7年,少判了8年,相当于刑期打了5折以上优惠。
杨某某的辩护人择流刑辩团队聂昭洪律师,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梦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