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常常因避税、减少社保缴费基数对员工工资进行拆分,员工因考虑工作不易且未少发工资选择沉默,为后续维权增加困难,公司径直否认被拆分工资部分为劳动报酬,拒绝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本期案例,吴中律师团队律师代理员工一方,成功推翻公司的拆分工资借口,为员工争取到应得的赔偿。
一、案情简介
员工孙先生于2018年1月入职北京某货运代理公司,岗位为客服操作,入职后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实行工资拆分发放模式:一部分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后通过银行A账户发放;另一部分劳动报酬,公司以报销款名义,要求孙先生提供票据后,通过银行B账户进行发放。
后续工作过程中,因两起业务事故,公司将业务产生的罚款、理赔损失全部归责于孙先生,直接从 B 账户对应的劳动报酬中多次扣划款项。孙先生认为自身并非专业报关人员,业务风险不应由个人承担,公司无权克扣劳动报酬。
后续因公司持续克扣工资,孙先生被迫提出离职。离职后,孙先生委托吴中律师团队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三项仲裁请求:一是要求公司返还业务罚款对应的被扣工资;二是补发后续阶段被无故克扣的劳动报酬;三是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仔细梳理全部证据材料,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确立代理思路:
第一,判断款项性质不能仅看银行流水备注,应当结合实际用工发放规律综合认定
本案中B账户转账虽备注为 “报销款”,但属于员工固定取得的劳动对价,每月持续发放,是员工整体劳动报酬重要组成部分。所谓 “提供票据” 只是公司内部的形式要求,并非真实业务实报实销,不能以此否定该部分属于工资的法律属性。
第二,公司经营中的业务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
即便员工履职存在过失,公司也不得随意直接扣除员工工资。只有员工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可依据制度有限度追责,本案业务损失属于公司经营风险,直接从员工劳动报酬中抵扣罚款于法无据,克扣工资行为违法。
第三,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员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以报销名义发放的款项实质属于员工工资组成部分。裁决支持员工全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员工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同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案提示广大职场员工:当公司采用拆分工资、以报销发薪的模式时,员工务必完整留存银行流水、工作沟通记录,保护好自身劳动报酬相关证据。面对公司随意扣罚工资,不要轻易自认过错,及时寻求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