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作年限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是员工争取的核心权益之一。然而,但老员工的用工模式涉及“劳务派遣转直签”时,公司常以主体变更为由试图“清零”工龄,缩短本属于员工的工作年限。
一、案情简介
方先生自2010年12月起,一直在北京某建筑公司(下称“公司”)工作。期间,方先生曾应公司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12月,方先生又按照公司要求直接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23年4月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5年8月,方先生因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不认可员工2018年之前的工龄。方先生遂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委托代理提起劳动仲裁。
二、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关于工作年限,劳务派遣期间工作年限是否应连续计入本公司工作年限?团队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劳务派遣期间在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的情形下,应连续计算。
本案中,公司明确承认是其通知派遣公司解除派遣合同,并决定直接聘用方先生。并且团队代理律师进一步提供工作记录等材料证实公司安排方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履职期间对外宣称系公司员工的事实。前述材料内容充分表明,用工主体的变更是由公司主导的,并非方先生本人意愿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方先生在劳务派遣期间的工龄依法应当并入公司连续计算,用于核算方先生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全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公司与方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须向方先生支付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在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下,维护了方先生的各项权益,为其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本案的成功也为员工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