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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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非法拘禁罪专业律师史晓东: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者:史晓东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357人看过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具体而言,到底哪些非法拘禁行为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呢?

 

一、关于拘禁

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二、关于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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