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知名专业刑事律师史晓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条件

发布者:史晓东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985人看过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目前在我国,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吸收存款权利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人活或组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展金融借贷等业务,均为违法犯罪活动。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涉及到较多的集资参与人,行为人需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具有主动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真实行为。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一般都许以高息回报、到期回购股权等虚假的承诺,一定期限后往往连本金也无法赎回。所以说只要你向你的客户承诺要保证本息,就符合了第三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意图,客观上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未作任何控制,只要有资金,不管集资对象是谁,均予以吸收,就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犯罪中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构成特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