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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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做无罪罪轻辩护?

发布者:史晓东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600人看过

1、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做无罪罪轻辩护?

(一)主观上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故意,或者客观上没有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具体行为的,可以做无罪辩护;因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故意犯罪,这就要求主观上必须要有破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造成的后果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可以抓住这点辩护。后果严重一般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被删除修改或增加操作,造成的后果严重。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实施了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如果仅仅是利用他人已经制作完成的程序、代码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必须是故意且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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