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淫秽物品犯罪中有两类犯罪,第一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类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本罪位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章节,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而言是文化市场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以及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但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本罪并无牟利的目的。
三、什么是淫秽物品
涉嫌淫秽物品犯罪中,淫秽物品的认定是关键。本罪中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在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时,应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应当对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审查作品对于性的描写是否露骨、详细;,作品采取的描写方法、性描写所占比重,以及对于性的描写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以及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必须使用的手法等。
当然,对于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同时,对于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被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