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身份地位高低,上至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只要具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具有职务之便利。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的条件,熟悉本单位的环境,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占为己有”,是指将本单位财物占为自己所有、自己占有控制或者由第三人非法占有控制的状态。需要区分的是如果行为人将款项占有后,单位账目中并未平账、销账,此笔款项在账目上仍能体现出来,且行为并未将此款项挥霍致使无法归还。辩护人可以提出行为人只是暂时挪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犯罪或者只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
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与单位间有经济纠纷。律师也多据此提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见。在实践中,公司、企业因各种原因拖欠员工工资、奖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发员工扣押单位财物以抵劳动报酬或者以扣押财物迫使单位及时发放报酬的行为。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办案实践中一般分别情形区别对待:如果所扣押财物远超过被拖欠的报酬数额,且将扣押财物任意处置、随意变卖(如低价贱卖),一般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所扣押财物相当或者略高于被拖欠的报酬数额,可以认为行为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尽管采取的手段不当,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按照贪污、贿赂罪相对应的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则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进而,辩护律师还应当仔细审查价格鉴定意见,在实践中,价格鉴定意见总有某些地方存在瑕疵;另外,即使被侵占的是钱款,也应当对被侵占的钱款进行仔细核对,以期对数额予以减少,从而影响行为人的量刑。
五、其他辩护情节,如未遂、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作者李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