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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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寻衅滋事罪律师-寻衅滋事罪律师看守所会见-浙江省寻衅滋事罪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者:史晓东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75人看过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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