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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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以“恋爱交友”的名义骗钱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史晓东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4910人看过

本律师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自己通过网络认识了异性,刚认识的时候以为是“高富帅”或者“白富美”,因此坠入爱河,和对方谈起了恋爱,甚至是网恋。但对方很快就会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家里老人生病”、“钱包丢了”等等理由向自己借款,想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且未来有可能会结婚成为一家人,自己就把钱借给了对方,但是一旦对方借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自己不再借钱给对方,对方就会人间蒸发,这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这种情况下对方构成诈骗罪么?

 

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诈骗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而以“恋爱交友”的名义骗钱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呢?

 

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被害人去报案后,当公安机关找到对方时,对方都会说自己不是诈骗,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故意,自己是想还钱的,只是现在暂时没能力偿还。但是我们如何来判断对方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对方在借款时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且借来的钱也是用于肆意挥霍,就应该可以认定对方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在所有的恋爱交友类借款中,几乎清一色的对方会给自己打造一套“高富帅”或者“白富美”的身份,这当然是虚构事实,同时,当对方想要借款时,所给出的理由,例如“长辈生病需要住院费”、“生意上需要短期资金周转”、“手机钱包被偷了”等等这些理由全部都是虚构的事实,被害人也完全是基于这种虚构的事实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将财物交付给了对方,本律师认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一条件是满足的。

 

3、是否“骗取财物”

判断对方的行为是否满足这一条,就要看对方在借款发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行为,如果对方是积极偿还,那就不能认定对方是骗取财物,但是如果对方在借款发生后,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发现无法继续借款后,就立刻人间蒸发,这显然是说明对方就是在骗财甚至是骗财骗色,此时骗取财物这一条件也是满足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以恋爱交友”名义虚构借款理由进行的借款如果不偿还,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诈骗罪。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真实的情侣之间进行的正常借款以及为讨好对方而自愿赠与财物的行为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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