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戚某为了自吸的目的,购买大量国家禁止的毒品,后被人举报,公安机关在其房间内查获随身携带麻果140颗、K粉2袋、冰毒1袋,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为甲基苯丙胺,重14.18克;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重21.02克。戚某被某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拘留。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史晓东律师担任戚某的辩护人,为戚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戚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戚某不批捕,戚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戚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戚某适用了缓刑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戚某属于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戚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