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刚大学毕业进入工作岗位的年轻白领,某日李某喝完酒回家路上,看到一名女童(6岁)独自在路边玩耍,遂起歹念,便以帮其买玩具买零食为理由,将女童骗至其汽车后座,后李某将手伸进女童裤裆,抚摸女童下体。因女童喊叫,路过群众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案情,并多次到办案机关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史晓东律师认为李某已经触犯了刑法,但李某刚进入社会,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其在校和工作岗位上的表现一向不错,可以给与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律师积极推动李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此过程中,被害女童的监护人因为气愤,获得谅解的过程进行的非常艰难,但最终还是拿到了被害人监护人出具的谅解书。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决定为被告人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作出猥亵儿童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得到较大限度的解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处以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