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而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操纵行为呢?笔者做了一个简单点的整理。
一、传统的操纵行为
1、洗售
洗售,又被称作为虚假虚买、虚售。具体表现为在同一人所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虚假交易行为,其出发点在于影响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人为地制造出证券市场的虚假繁荣景象,而并非对证券实质所有权发生转移。该种操纵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82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55 条。
2、相对委托
相对委托又称作合谋或者对敲,是指行为人为了操纵证券市场交易行情,与他人串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的角色,对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券种作出预先约定,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在知悉对方委托内容的前提下,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时间段,实施一方卖出另一方买进的对向操纵交易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82条第2项和《证券法》55 条第2款。
3、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又被称为连续交易,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项和《证券法》55 条第1款规定,连续买卖实质上是指操纵行为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资金优势,经与他人串通或单独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交易,人为的抬高或者压低集中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对该证券进行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营造证券市场交易繁荣假象,以此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
二、新型操纵行为
1、蛊惑交易操纵
蛊惑交易操纵是指”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也是《刑法》第182条第5项规定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
2、“抢帽子”交易操纵
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也是《刑法》第182条第6项规定的“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行为。
3、重大事项操纵
重大事项操纵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是虚假的,否则利用这些重大事项信息进行交易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人可能会将重大事项操纵与蛊惑交易操纵进行比较,笔者认为两者具有相似之处,即都是通过滥用信息的方式对证券、期货市场实施非法控制;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具体的虚假行为。重大事项操纵中存在实际发生的欺骗投资者的虚假行为,而蛊惑交易操纵中行为人只是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并不存在实际的虚假行为。
4、控制信息操纵
控制信息操纵是指“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属于控制信息操纵。
5、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也是《刑法》第182条第4项规定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6、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属于跨市场操纵,其利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价格传导机制使掌握现货筹码的交易者可以通过控制现货市场价格在期货市场中谋利。将跨期、现货市场操纵行为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对于防范期货市场中的异常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