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离婚 |2023人看过


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
关于结婚彩礼的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
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没有办理登记的原因可以是悔婚、拒绝结婚或者双方分手,只要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也不打算领取结婚证,就必须将收受的结婚彩礼返还。提示:
1、申请退还彩礼的请求和其他诉讼一样,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也就是对方应该退还彩礼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从时效角度,尽早提出最为有利。
2、彩礼纠纷虽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但是并不排除城市内发生结婚彩礼的纠纷;只要是关于彩礼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照此处理。
3、如果是支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拒绝结婚,接受彩礼可以拒绝返还彩礼或者扣除对方损失后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