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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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修改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期货交易 |527人看过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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