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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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修改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897人看过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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